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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他人论文骗奖 顶格处罚才能直击痛处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日期:2019-01-15

  又一起学术丑闻被“曝光”并查处。

  之前,浙江省龙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退休工作人员王淼若在微博上发出实名举报,举报该省慈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范飞能剽窃其团队科研成果,并以此成果获得了2017年浙江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1月11日,浙江省科技厅发出通告,指出范飞能伪造他人签名和单位盖章,严重违背了科研诚信要求,撤销其所获奖项。范飞能还被列入浙江省科技厅科研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担任科技评审评估专家、被推荐(提名)为科学技术奖励候选人等。(《科技日报》1月14日)

  对于违反科研诚信、剽窃他人成果的行径,的确应当严肃查处。从国家到地方,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属于科研不端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等处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行为,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具体到浙江省,也出台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对“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规范”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2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法人单位根据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机构责任人或自然人作出相应处理”。

  有关部门对范飞能的处罚,主要是科研“惩戒”,而不利后果也停留在科研方面。对一个科研工作者,这样的“处罚”意味着科研生命的“终结”。但是,不能忽视的是,范飞能还是一个市级疾控中心的工作者,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违反的不仅是科研规定,也包括行政规范。在行政和人事层面,他也理应承担违反科研诚信道德的不利后果,而这也是打击科研不端行为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除了范飞能,其他“忝列奖项”的当事人,似乎也不能置身其外。

  其实,除了对当事人“重罚”之外,还应当反思的是,为什么没有“踩住刹车”?范飞能的获奖项目,是“流行性出血热病原——汉坦病毒生态与分子流行病学应用”。早在2013年,其他研究团队就“在国际上首次报道了蝙蝠是汉坦病毒宿主”,“以封面论文形式发表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PLOS Pathogens》上”。就在同一省,拿着别人的科研成果,大摇大摆地去申报,竟然还没有被发现,科研成果报奖的审查机制有没有发挥作用?老百姓看不懂,专门机构也蒙在鼓里?如果不是其他研究团队举报,岂不是“生米做成了熟饭”?评奖流程中有没有存漏洞,有无违规违纪问题,都应当深入调查、严肃处理。

  根据国家部门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令人遗憾的是,当事人“开始通过各种官方途径进行举报”,“半年过去,一直没有得到处理结果也未被告知明确处理时限”。事关科研丑闻却久拖不决,难道只是“职能处室工作人员和举报人的联系沟通不够主动,让举报人产生了误会”吗?为什么当事人“注册了微博,公开了此事”,处理马上就见光了?

  一个国家的兴盛,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少不了法治的护航。任由那些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肆意妄为,损害的不仅是劳动者的智慧创造,更会败坏科研创新土壤,贻害无穷。既然法律明确了调查程序、处罚标准,就应当把这些措施用足,刺痛那些“河边湿鞋者”。如此,丑闻才会绝迹。

  刘婷婷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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