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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遗体捐赠者自己“回家”? 别凉了公益先行者的心
文章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9-05-23

刘采萍

  遗体捐赠,对个人而言是艰难的“终极选择”,对社会则是闪耀着公益精神光芒的义举。三年前,四川宜宾筠连县姑娘杨家珊,就用这样一个令人震撼的选择,完成了自己对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公益精神的感恩、持守和贡献——临终前,她感念自己重病时曾得到热心人士资助,因此决定捐赠遗体用于医学研究。

  在红十字会等机构帮助下,杨家珊最终向成都医学院捐赠了遗体。她年轻而普通的生命,在人类医学探索中留下了独特的价值印记。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三年之后,杨家珊的父亲得知,女儿的遗体用于教学两年后已经火化,骨灰由学校暂代保存,家人想她魂归故里则需去成都将其领回。这让身在川滇交界山村里的杨父,一下子不知该怎么办。

  心情复杂的不仅是想念女儿的父亲,公众,特别是对“遗体捐赠”持敬重之情,或者想了解想参与的人们,看见这样的新闻,内心也是五味杂陈、难以言表。

  怎么接受遗体捐赠时,可以有工作人员和老师到捐赠者家里致哀,办理手续;教学研究完成后,就只能让捐献者家属“看着办”呢?

  虽然我们了解捐赠者有超越常俗的生命观和奉献精神,但是,我们是否同样意识到了,他们的家人也需要作出牺牲,甚至必须忍受更大的痛苦呢;面向他们的“规定”和“程序”,在种种原则之下,是否可以更具人文情怀,更顾念公益精神的根本呢?

  正如杨家珊“遗体捐赠”的缘起,来自于她对重病时资助过自己的人们的感恩,让她离开后仍眷恋和关心着她的人们感受到,她那不一样的“终极选择”原来不止有牺牲和损失,同样也在人文情怀与社会价值上,拥有了独特的回报与荣光——这难道不正是公益精神最直接、最具象、最有说服力的“推广”吗?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公益,本来就是因“互惠”而“可为”。若总把捐赠一方置于牺牲者的位置,如何才能吸引更多人关注和参与到这项事业中来?

  诚然,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遗体捐赠后续处理的法律法规,“根据家属意愿进行处理”是通行做法。我们也相信,医学院等接受捐赠单位,各有其要求和限制。但是,从人文关怀和鼓励公益的角度出发,仍有必要尽快制定一个更人性化、更有生命尊严感的遗体归还制度安排。这不仅是对公益践行者的报答,也是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教育和鼓励。

  遗体捐赠,非常了不起。特别在中国,传统的生死观念和身体观念根深蒂固,个体很难突破而将遗体与公益联系在一起。正是有了杨家珊和她家人这样的先行者,我们的认知和观念才跃升到一个更高水平。比如,杨家珊是筠连县首位遗体捐赠者,在她身后23岁青年谢正强,也决定死后捐赠遗体供医学研究。谢正强的父亲,也是一边流着眼泪,一边见证了儿子签字捐赠的义举。在他们身后,还有更多信仰公益精神的人们,在注视和期待着这项事业的点滴进步,无论如何都不能凉了他们的心。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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