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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售假直接入刑,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文章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9-05-22

然玉

  《经济参考报》5月21日刊发报道称,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意见提出,将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研究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推动农产品追溯入法。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推动食品制假售假“直接入刑”,并非新鲜提法。最近几年,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司法部门,都曾在不同场合就此吹风释放信号。所谓“直接入刑”,必然涉及到《刑法》的调整。之于此,民意基础、公共意志是一回事,而立法层面的前期准备、技术处理则是另一回事。时至今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势必将大大加速相关的法律修订进程。

  其实,食品制假售假一直就是“入刑”的,只是不是“直接入刑”,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种。根据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销售额5万元”的入刑门槛,在执法实践中,往往成为一些食品制假售假者逃脱刑罚的“后门”。

  一个显然的道理是,食品造假与一般的产品造假根本就是两个性质的行为。许多小工厂、小作坊的食品造假,尽管规模有限,但是其对于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巨大威胁,却是客观存在的。将之直接入刑,才能拆除“追究刑责”的最后一道门槛,也才能真正兑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过往我们针对食品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一般都是行政处罚为主,并不足以对制假售假者构成足够威慑。今后,一定的“刑期”将直接强制不法分子“离场”,这从根本上保障了食品行业免于“重复污染”……降低食品造假售假的“入刑”门槛,大幅提高其违法成本,这有望从根本上修正行业预期、回应社会诉求。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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