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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税制变革来应对地方卖地收入大幅跳水
文章来源:红网  发布日期:2019-02-28

  近年来全国卖地收入不断创新高。在房地产持续调控背景下,地方普遍认为2019年卖地收入会缩水,部分省份缩水幅度超过30%.(2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达6.5万亿元,同期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约9.8万亿元。就全国平均而言,2018年地方卖地收入相当于地方本级财政的三分之二。显然,卖地收入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

  虽然“以地生财”有扭曲政府职能、削弱政府宏观调控、加大金融风险以及加剧土地违法等诸多危害性,但毋庸置疑的是,作为地方政府“第二财政”的土地出让金,也为各级地方政府各项建设,甚至整个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立下了汗马功劳。

  倘若今后土地财政大幅度跳水,也会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如地方债务偿还、民生工程的建设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反过来也会影响实体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要想从土地财政中抽出身来,不再热衷于一锤子买卖,必须理顺中央与地方财税与事权的关系,加快费改税的进程,启动税收制度变革,使地方政府拥有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权,从而回归到市场监督者和守夜人的本位。

  具体而言,对既分享税制进行革新,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从现行税收分享制度安排来看,按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主要包括关税、车辆购置税、证券印花税等,共享税以增值税与所得税为主,地方税主要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在税种洗牌过程中,不仅中央要让给地方一些税种,还要提高地方对共享税的分成比例。

  赋予地方独立征税权,多渠道开辟新财源。赋予地方征税权,包括立法权、政策调整权和征收管理权。具体讲,对全国普遍征收影响不大的税种,立法权设在中央的同时,要赋予地方政府政策调整权,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征收规模小,没有在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不妨赋予地方立法和政策调整双重权力,如屠宰税等。

  将土地出让金改为物业税,为地方提供可持续的财政收入。土地出让金实行费改税,益处很多,其一,收费有很大的变通性,可收可不收,尤其在地方政府干扰下,执法的弹性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税收制度层面,就有了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其二,能变成公共财政。虽然现在国家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应给予农村农民补偿,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设廉租房等,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约束力,一旦“费改税”后,这部分钱直接会进入纳入公共预算的财政,在财政支出上就有了硬约束,民众所期盼的民生建设,就变成现实;更为重要的是,70年的土地出让金一次征收变为物业税后,不仅能变成细水长流的税源,而且也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可持续的财政收入。

  总而言之,惟有多管齐奏,对现行税制进行彻底洗牌,以及对土地出让金进行费改税,才能从根源上破解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症”才会慢慢消失掉。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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