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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潜规则”怎么破?
文章来源:东方网  发布日期:2019-02-20

  带薪年休假为职工法定假期。然而,记者随机采访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80名职工后发现,不休拿不到补偿、跨年自动清零、年假被指定或冲抵、跳槽后年假“缩水”等休假“潜规则”不断,让职工抱怨带薪休假仍是“纸上福利”。(2月19日《工人日报》)

  带薪年休假被“潜规则”破坏、吞噬,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成了“纸上福利”,暴露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本身不够完善,被用人单位钻了空子。

  比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为用人单位“套路”职工提供了方便。

  有的用人单位趁机打“擦边球”,用种种手段欺骗所有职工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有的职工不知是计,毫无防备的签了字;有的担心用人单位刁难,被迫签了字;有的则碍于“大家都签字”的“大势”,随大流签了字。结果,所谓的“书面申请”成了用人单位拒绝补偿的证据。

  二是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太低,助长了用人单位的侥幸心理。比如,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其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只有“三板斧”,即责令限期改正、加付赔偿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况且,很多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揭穿,没有进入法律程序。

  三是职工的法律意识欠缺,不善于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且担心失去工作,委曲求全,结果,被“套路”。用人单位在“套路”职工时,打感情感,麻痹职工;同时,有的职工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证据意识,在明知被“套路”时没有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申请仲裁或上法院打官司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四是监管力度太弱,“潜规则”盛行。监管部门没有创新监管办法,没有主动监管和全面覆盖,而是“坐等举报”,用人单位搞“潜规则”,职工不敢举报,甚至不知情。这恰恰成了用人单位大搞“潜规则”的机会,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逼迫或变相逼迫职工签订不利的“书面申请”,留下了“把柄”。

  带薪年休假成了“纸上福利”,舆论诟病已久,职工期待十分强烈,亟待相关部门精准发力,解决带薪年休假的种种问题,方能摧毁“潜规则”,保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落地。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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