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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制止侵害反被拘”:办案机关可否慎用“羁押权”
文章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9-02-20

  文丨柳宇霆(学者)

  2月19日,“福州男子见义勇为救下被侵害女子,反被拘留13天”的消息继续发酵。

  据媒体消息,19日上午,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工作人员透露,赵宇被拘留后,该院确曾接到公安机关开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但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当事人赵宇也于1月被取保候审。

  让我们复盘一下时间线:2018年12月26日,事件发生;12月29日,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赵宇被释放。也就是说,赵宇被羁押、失去自由的时间为13天。

  在这13天里,赵宇错过了儿子出生,而他自己进看守所时是170斤,13天瘦了30斤。

  从程序上来说,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回到赵宇案,司法机关虽都在程序范围内,但警方和检察院都是接近“顶格”处理,前后运作将近两周。从本案的性质看,不过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从报道来看,并无需要延长的“特殊情况”。

  对于办案机关来说,或许只是拖延了区区数日,可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则意味着在看守所内度日如年、痛苦煎熬。如果拘留、逮捕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最后还得依法作出国家赔偿,这也说明了强制措施绝非小事。

  如今,赵宇虽然被释放,但据办案民警介绍,赵宇还是属于取保候审阶段,现在还不能判定有罪还是无罪,需要再进一步调查。

  日前,最高检发布数据,2018年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批捕29万余人,不起诉14万余人,同比分别上升10.8%和22.3%.这意味着,每年有大批人与赵宇类似,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却受到数天到十数天不等的羁押。

  尤其对于该案来说,在事实尚不清楚、赵宇反复强调自己是见义勇为、赵宇妻子待产、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的背景下,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尽早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是长时间羁押,这对尚未定罪的“嫌疑人”来说,无疑是正当权益的损失。

  “先把人关起来再查案”是部分公安机关的办案惯性,但从无罪推定、保障人权、节约国家办案资源等要求出发,办案机关有必要慎用羁押权。尤其是,对于一些轻罪“嫌疑人”,只要能保证随传随到,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完全可以取保候审。

  所谓正义,并非一张“罪”与“非罪”的判决书。正当防卫的定性事关正义,而强制措施的决定和采取,同样关乎正义。在个案的关注中,我们不但要收获最终的正义,也应把正义的诉求,嵌入办案的每一个环节。(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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