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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热水泼司机,公交坠江教训不够深刻?
文章来源:红网  发布日期:2019-01-15

  据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官方微博消息,2019年1月12日15时许,当地乘客张某(女,30岁)搭乘17路公交车至邵阳市宝庆中路段,因本人未及时下车错过站点,张某要求司机中途停车遭拒,遂取出随身携带的保温杯,将杯中热水泼洒在司机手上,致司机手部烫伤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绿化带,车上一名乘客眼部撞伤。(1月14日中新网)

  公交车车辆失控,轻则致伤乘客,伤及无辜,重则车毁人亡,全车乘客跟着“陪葬”。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还不够教训惨痛吗?在这起案件中,正是因为乘客的不冷静,并索求不该达到的让驾驶员非停靠点停靠的要求,而致使整个事件往失控方向发展。

  公交车是什么?它是一辆公共交通工具,它上面永远都写着“公共”二字。即便驾驶员就是你的配偶,你也无权要求你的丈夫或者妻子随意停车,这当然也是在交通法规中作出明确界定的。法律威严,任何人不能超越,连自己配偶都不得要求的非法之举,又如何能适应于公交车司机?

  公交车驾驶员是什么?既非普通私家车驾驶员,也非专门的出租车驾驶员,他负责的是整个车辆的安全,为全车所有乘客负责。那么,非理智非法攻击驾驶员的行为,当然就并非仅仅攻击驾驶员一个人,而是客观上攻击了全车乘客。而全车乘客的安全,则显然就进入了公共安全的概念范畴,对任何公交车之外的驾驶员采取人身攻击行动,也会对整个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恶劣甚至不可挽回的影响,那么,对公交车驾驶员采取人身攻击行为,就是对社会对公共安全采取了客观上的攻击行为。因此说,法律既然不容许任何侵害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就一定要对攻击驾驶员的行为采取断然措施。

  据新华社北京1月10日报道,公安部日前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总结经验、分析研判形势,切实加强公交车安全防范,对以暴力方式影响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安全驾驶的,一律依法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暴力袭击公交车驾驶员等非法行为屡现不止,就像是一种“传染病”,其背后的深层根源在于道德秩序感及教养缺失,社会责任感及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荣誉感丧失。治疗这种“传染病”的第一步是依法从严惩处,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不应当缩手缩脚。第二步是积极倡导与推崇道德秩序感与社会责任感,否则,这类“传染病”还会继续扩散到其他社会公共安全领域。

  文/李振忠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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