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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2毛钱,是鼓励举报还是打击举报
文章来源:东方网  发布日期:2019-01-05

  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一家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并申请奖励。2017年9月,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贾某某举报事项属实,对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2元、罚款5万元的决定。一个多月后,举报人贾某某获得了食药监局奖励0.2元。(1月3日《生活日报》)

  消费者举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超市被罚款5万元,而举报人只获得了2毛钱奖励。这样的奖罚在任何人看来都像是个笑话,实在是磕碜人。当地法院也已经终审判决认定食药监局的这个奖罚就是个大笑话,撤销了食药监局作出的奖励2毛钱的奖励行为,责令食药监局依法重新对举报人作出奖励行为。

  事实上食药监总局、财政部在2017年8月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按照这条规定,被举报的出售过期食品的超市被食药监罚了5万元,举报人获得的奖金应当是2000元。作为执法机关的地方食药监局,理所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根据最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对举报人进行较高标准的奖励。

  但是,食药监局却是按照当时尚未修订的《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的标准进行奖励,只对举报人奖励2毛钱。笔者不想臆测食药监局当时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究竟是不是因为瞧不起、鄙视举报人是“职业打假人”才只奖励2毛钱,我们也不得而知。

  然而,不能否认的一点是,只奖励举报人区区2毛钱,这种毫无诚意的奖励在客观上显然起不到鼓励消费者举报商家不法行为的作用,相反只会打击消费者举报商家不法行为的激情和动力,让举报成为赔本买卖。如此一来,实质上就是在纵容和庇护商家的不法行为,这也是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直都非常严重的原因之一。因为消费者今后在遇到这类问题时,理性的选择显然不是向监管部门举报,而是直接跟超市大吵大闹一场,获得的封口费或者赔偿远不止2毛钱。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当好食品药品安全的守护神角色,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最不待见的对象应该是那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商家,而不是举报商家不法的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要重罚,对举报人要重奖,要按照最有利于举报人的标准进行重奖,而且要保护好举报人的信息和安全,这才是监管部门应有的正确选择,也是社会共识,更是这起判决的导向意义所在。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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