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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被开除”,侵犯女性就业权不能宽容
文章来源:红网  发布日期:2019-06-21

“优先录取男性;晋升时不考虑女职工或二胎女性,造成‘职业隔离现象’和‘玻璃天花板现象’;在入职时询问妇女婚育状况,将是否已生育作为录用条件。”6月18日,广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公布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女职工隐婚被开除”的案例受到关注。(6月19日《广州日报》)

  广州市中院通报的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里有一个特别“富有个性”的例子:一位女职工水平不错,工作也积极,就因为“隐瞒了自己结婚的真实情况”,被用人单位发现后以“不讲诚信”的理由,以“违反约定”将其开除了,为了维护利益,“隐婚被开除的女职工”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

  当然,案件结局皆大欢喜,法院维护了“隐婚被开除女职工”的权益。这起个案的判决留给我们反思的空间是巨大的:为何一个业务不错,态度不错,工作积极的女职工,就因为“结婚了”而被开除?可以说,这个兢兢业业的女职工就是职场上的“穆桂英”,当用人单位连这样的女职工都不能容留的时候,可见是多么荒唐和嚣张?

  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男性也需要女性,离开了女性的单位,离开了女性的社会,就算不上是一个单位,就算不上是一个社会。所有事业发展都需要男性和女性共同努力。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却目光短浅,只是看到了“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远方”,在招收职工的时候,歧视女性,把女性当成了包袱。

  有的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时限定了求职者的性别范围,并且在实际招聘过程中未对女性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性别为由拒绝女性应聘,拒绝给予女性平等的面试机会,构成了对女性应聘者的区别、限制及排斥,侵犯了女性求职者的就业平等权。女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被降薪或辞退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有:通过规章制度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未依法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降低女职工“三期”的收入待遇;不发放生育津贴、不批准生育休假等。

  最值得一说的,则是“不要结婚”“生娃审批”之类的奇葩规定。试问,如果没有嚣张企业,何来女职工的“隐婚现象”?结了婚的不敢承认自己已经结婚,没有结婚的只能“偷偷摸摸结婚”。说白了,这是对女性权利的严重侵犯。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何必逼着职场上的“穆桂英们”偷偷结婚?不能只是看到“企业的小利益”。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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