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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河北入室反杀者” 让正义不迟到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日期:2019-06-18

随着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的作出,“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最终尘埃落定。

  2018年5月,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村民刁某某深夜翻墙闯入村民董民刚(化名)家中滋事被杀,引发广泛关注。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后,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国之声6月17日)

  回看这起案件,认定为正当防卫并没有什么疑义。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董民刚的行为看,是在刁某某深夜越墙到家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后作出的制止与反击,为的是保护自身和家人安全,理应被认定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就这起案件来说,也有一些争议的地方,主要就是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按照刑法规定,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董民刚在反击中,所持的是一把剪刀,而对方持有的是一把汽车钥匙,两者进行对比,显然前者的工具更有杀伤力。而且,刁某某虽然造成董民刚多处伤害,但伤情鉴定只达到了轻微伤的标准,而董民刚却造成了刁某某的直接死亡,这也似乎说明,董民刚的反戈一击有点“过”了。

  问题是,这究竟是一般性的正当防卫,还是特殊的正当防卫。刑法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特殊防卫案件,可以摆脱限度条件的束缚。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立法规定,就是为了赋予公民自卫救济权,有效防卫不法侵害行为。

  就这起案件来说,刁某某之前就有过不法侵害行为,当天夜晚更是酒后翻墙闯入他人住宅,随意殴打他人,甚至发出了死亡威胁。这种行为理应被视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适度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事实上,从案件的过程看,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要求受害人以最合适的手段、最冷静的心态,进行最理性的反击,显然过于苛刻,有失公允。更何况,审理判定一起案件性质,应当考量全部客观事实,而不是仅看死亡的后果。

  一份掷地有声的不起诉决定书,还了作为反击不法侵害者的董民刚应有的公道和正义,也向外传达出强烈的讯号:法不会向不法让步。的确,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良善公民的自卫反击倘若动辄得咎,无异于捆缚他们的手脚,对于不法侵害者而言,则是对他们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不利于张扬正义、弘扬正气。

  当然,还应看到,正当防卫的认定并非易事。就成文法国家的立法看,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作出了种种限定,而认识也在不断深化。比如,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的多数案例中,正当防卫需遵循“武器对等原则”,只要武器反击空手,或刀斧反击木棒,都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但对于很多其他国家,这样的“武器对等原则”,无疑是一种不公平和不理性。在我国,尽管刑法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并通过近年来的“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件,以及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摆明了司法机关的支持态度,但正当防卫的认定,仍然存在若干难以把握的“模糊地带”。在这起案件中,董民刚的正当防卫认定,也经历了从故意杀人罪到故意伤害罪,从不属于正当防卫到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峰回路转”。

  正大光明的正当防卫,应得到理直气壮的法律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应秉持法治精神、人本理念,对公民在不法侵害面前的自卫救济行为,给予最大的理解与支持。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应通过立法、制定司法解释等渠道,明确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让正义不再迟到。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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