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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35项授放权事项:央企可审批所属企业混改方案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日期:2019-06-06

国资委公布35项授权放权事项 央企可审批所属企业混改方案

  6月5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对外发布《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简称《清单》)。

  此次重点选取了5大类、35项授权放权事项列入《清单》。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授权放权,就是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以管资本为主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同时落实授权和监管相结合的要求。

  总体而言,此次《清单》分类授权放权的思路更加清晰。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清单》根据各中央企业的功能定位、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等实际,将授权事项分为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和特定企业4种类型。

  具体来看,适用于各中央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包括中央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中央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等21项。此外,适用于各类综合改革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4项;适用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6项;适用于少数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4项。

  中国建材集团董事长宋志平认为,《清单》是《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实操层面的重要文件,对企业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6月5日,华润集团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蓝屹表示,长期以来,华润受制于境外企业身份,在对内地投资中受制于行业准入、股权比例、会计及税务准则等因素,限制了自身优势的发挥和产业布局的展开。该授权放权事项的明确,为华润集团在粤港澳大湾区积极布局、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动能产业创造有利条件。

  中国企业联合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目前仍有不少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权限仍没有掌握在企业手中,国有企业往往难以像民营企业那样快速对市场变化作出反应;另一方面,国资委作为监管主体,对自己所有的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权力,究竟应如何有效返还给企业,并没有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因而往往难以确保授权放权既符合监管需要又符合企业发展需要。

  “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国资委才提出建立授权调整机制。”刘兴国如是说。

  事实上,在国资委放权授权过程中,如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一直都是业内关注的焦点。对此,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

  “整体上看,《清单》在管好、放活等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同时加强了授权定期评估、调整收回等监管机制,真正实现了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宋志平称。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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