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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幼儿遗忘校车致死,“情节轻微”?
文章来源:光明网  发布日期:2019-06-06

近期,幼儿被遗忘在校车里致死的悲剧再次集中出现:5月23日,湖北省通城县一名3岁女童被遗忘在校车后死亡;5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一名4岁半男童被遗忘在校车内,失去了生命。

  据中青报记者对多起案例判决书及公开报道的梳理,2010年至今,这类悲剧几乎每年都有,并且有很多共同点:大多发生在夏季;幼儿被遗忘,均与随车照管员、司机、教师等相关人员的疏忽大意有关;被遗忘的幼儿,基本都因长时间处于密闭高温环境内中暑身亡。

  与之相对应的是,此类案件涉及的罪名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一些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人属于“情节较轻”“情节轻微”的情况,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多是缓刑。

  “过失”“无意”,量刑从这里出发,肯定是没有争议的。但判定“情节较轻”、适用“缓刑”,尤其是同类案例多是如此,在“幼儿被遗忘校车内致死”事件季节性出现、集中出现的情势下,就明显需要再审视。

  高温密闭的空间、几个小时的缓慢折磨,一个幼小生命在此过程所受到的虐待,正常人想起来就会有重石压心之感,更遑论孩子的父母亲人的感受。几乎没有意外,这样事情一旦发生就几乎会彻底摧毁一个家庭的命运。“法情允谐”是法治社会的标准,是内在于判例的正义性的,如果“情节较轻”的裁量让局外人大都觉得于情不符、于心难忍,那这个“轻”重就有必要重新掂量。

  更重要的是,随车照管员、司机、幼儿所在班级教师等等,作为成年人,作为责任人,作为受过专业培训的专职人员,非常清楚在车里遗忘幼儿所能导致的严重后果,非常明白一旦清点人数不严、交接不周会带来怎样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工作疏忽与遗忘幼儿、甚至导致幼儿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不仅是他们清楚的常识,更是他所受专业职业训练所反复强化的。在此情况下,即使明显无主观故意,判定为“情节轻微”“缓刑”也没有坚实支撑。

  判例会起到示范的效果。从报道中记者和专家的统计来看,“情节较轻”和“缓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套路,后边的出现的案子多有参照判例的趋势,对此前判例的批判性思考明显越来越少。判决雷同会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即,判例没有起到强化玩忽职守与导致幼儿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效果,反而在削弱这种关联,和建立在这种关联之上的警示效果。从案件的集中出现上看,这个担忧并非没有道理。

  评论者曾反复强调这个道理:好的社会,死不起人。推进一步说,更死不起孩子。后者是社会中最脆弱又最珍贵的一环,是最能检验保障机制终端成果的关键人群,只有他们是安全的,才能判断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对校车悲剧中一条逝去的生命的最大弥补、最大正义,是极尽可能地减少其他孩子面对同类情况的可能,而不是仅仅追求单个判决符合法条、不违前例。

  对事故责任人更加全面彻底的追责,正是其中最基础、最必须的部分。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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