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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月消费七千却不交全罚金,也能减刑?
文章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9-06-03

近日,据澎湃新闻报道,继2017年11月获减刑7个月后,贾玉山再次获得减刑。公开资料显示,贾玉山系宝源丰公司原董事长,被指违反防火规范要求建设厂房,2013年6月3日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2014年12月,贾玉山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违反要求建厂房不说,据幸存工人讲述,安全通道被人为封死,只留下一个偏门,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这种影响如此恶劣的罪犯执行减刑,应该分外慎重,要有充分的说服力。

  查看减刑理由,2017年执行机关提出的理由是,贾玉山在监狱内参加夜间值班员岗位劳动,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此次减刑的理由是,贾玉山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虽然文字表述不完全相同,但这两次的理由如出一辙,即都是积极改造,认罪悔罪。如果是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倒也无可厚非。反观贾玉山的情况,两次减刑时间不但相隔很近,而且都是充满主观认识的认真悔罪、积极改造等理由。

  别的不说,贾玉山并处罚金100万的财产刑,而他在2017年那次判刑时的考核期内仅执行10万元,狱内月均消费却高达7281元,连检察机关都认为月消费过高、财产刑执行不良。

  众所周知,在监狱服刑伙食等基本消费品都是国家供给,通常情况下是用不着自己花钱进行额外消费的。虽然没有披露他究竟执行了多少财产刑,但检察机关认为其财产刑执行不良,无疑说明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执行。

  由于悔罪是真诚地为所犯罪行忏悔,甘愿接受法律惩罚和履行法律义务,积极改造是以实际行动彻底摒弃先前的错误与不良心理,如果确实悔罪、积极改造的话,必然最大限度履行包括财产刑在内的所有法律义务。

  财产刑的执行与认真悔罪、积极改造是有必然联系的。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

  由此也可看出《规定》明确把履行财产刑的情况纳入悔罪考量。所以,仅仅从贾玉山在监狱里的高消费表现和财产刑执行不良的事实,就应当认为仍然存在对抗心理,并没有好好悔罪、积极改造。

  既然其积极改造的减刑理由存疑,就不应当予以核准,而不是像2017年那样,把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9个月的建议减为7个月。所以,贾玉山两次减刑理由的合法性、妥当性都是令人质疑的。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并及时介入,不能因为减刑不当而使某些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罚。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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