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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造谣不能道歉了之
文章来源:红网  发布日期:2019-05-29

5月26日,江西省萍乡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回应该局“谣传醴陵燃爆事故”一事称,正式文件发布醴陵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不实信息系该局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工作失误所致,他们将多个花炮协会微信工作群出现的未经核实消息引用到了正式文件通知中;萍乡市应急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负责人做了书面检讨及检查,“我们没有恶意中伤醴陵的意思,当时发布通知主要是为了举一反三,自我警醒,别无他意。”(5月27日《潇湘晨报》)

  移动互联网时代,网友造谣、传谣事件可谓层出不穷,每年都有不少网友因造谣、传谣被治安处罚。但是,政府部门在发布的红头文件中公开造谣,这样的事情还闻所未闻,第一次听说。相比较普通网友造谣行为而言,政府公文造谣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显然更大,不只是误导了大众,扰乱了社会秩序,更是直接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伤害了政府部门的公共形象。

  政府公文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准确性,这决定了萍乡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发布红头文件之前,必须认真核实“醴陵燃爆事故”信息的真实情况,这是基本职责。尤其是,在没有正规媒体发布“醴陵燃爆事故”新闻报道的情况下,萍乡市应急管部门更应当核实信息的准确性。而且,从地理上说,江西萍乡市与湖南醴陵市接壤,又都是烟花爆竹产业基地,两地之间往来非常密切,萍乡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想弄清“醴陵燃爆事故”真相并不是一件难事,只需要打一个电话就可以了解清楚。

  政府部门红头文件公开造谣“醴陵燃爆事故”,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制定红头文件在程序上、作业上存在失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从这个角度说,政府公文造谣显然不能道歉了之,还必须对失职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再者,从法律角度说,不管是政府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造谣,还是普通网友在朋友圈、微信群里造谣,都是造谣,在法律上并无本质性区别,都属于违法行为。既如此,那么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不能只是道歉了之。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通网友造谣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部门造谣也应被追究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从这个角度说,公安机关有必要依法对政府公文造谣的责任人给予治安处罚。

  总之,政府公文造谣失职违法,不能止于道歉,还必须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

  文/何勇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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