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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共享爸爸”却是家居广告,创意营销该有边界
文章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9-05-17

先兜售“共享爸爸”的噱头,吊足了观众胃口后,再跳到另一个商品,这不是“逗你玩”吗?

  最近,一款名为“共享爸爸”的小程序火遍朋友圈。在小程序中,用户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共享爸爸”,但在下单后却跳转到视频广告页面,随后又跳转到家居产品推荐页面。原来,这个小程序并不提供“共享爸爸”服务,只是一家居企业做的广告营销噱头。

  热闹过后,当大家从“虚惊一场”或者“大失所望”中醒来,有律师立即指出,“共享爸爸”涉嫌虚假宣传,有违广告法。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虽然在营销视频的最后,制作方做了“共享爸爸仅为虚拟角色,并非真实租赁平台”的提示,但“共享爸爸”的问题在于,它和一般的创意广告还不一样。

  一般的创意广告,无论是以自媒体为代表的软文形式,还是以泰国广告为代表的微电影风格,大多是先讲一个或温暖或感人或励志的故事,最后引出一个广告。前面的这个故事只是个精神消费产品,本身并没有虚假宣传,用户享用后的代价是猝不及防看了个广告,这样的创意大体是没有问题的。

  “共享爸爸”的突破之处在于,故事本身就是以“实际产品”的面貌出现,吊足了观众胃口后,再来一句“逗你玩”,这就有了欺骗的意味。它里面包含了两个宣传:一个是对“共享爸爸”的宣传,一个是对家居品牌的宣传。后者是实际存在的,没有问题,但前者却不存在,总给人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或许在部分受众看来,看了个不存在的创意想法,消磨下时间或者引发对家庭的思考,也无所谓。但也有些受众可能觉得受到了欺骗,浪费了时间和情感。还有些人可能没有完全看完视频,就信以为真。当然也要看到,“共享爸爸”的疑似虚假宣传,其后果更多的是欺骗时间、情感和流量,和通过销售虚假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牟利有些区别。这也需要法律层面的审视。

  让法律的归法律,而对公众而言,由该事件引起的舆情反响,也该引向对创意广告边界的探讨。在我看来,讲故事、开脑洞、吸引眼球都没问题,问题是,不能产生额外的误导、困扰和损失。先兜售“共享爸爸”的噱头,吊足了观众胃口后,再跳到另一个商品,实在有些过了。

  □与归(媒体人)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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