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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掉狗砸瘫人”,别再株连全楼住户
文章来源:红网  发布日期:2019-04-24

张娟女士路过一栋楼房时,被“天降大狗”砸中,瘫痪在床。在找不到狗主人的情况下,她把整栋楼的住户和租户都告到了法庭。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三次开庭,目前还没有宣判。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说:“大狗坠落侵权地点上方的全体业主或租户,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均应共同给予张娟女士经济补偿。”(4月23日《羊城晚报》)

  作为受害者,张娟是不幸的。好好走在路上,竟然被“天降大狗”砸成了瘫痪,这一辈子就要在轮椅上度过了。在找不到狗主人的情况下,她将整栋楼房的业主和租户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应该说,她的做法是没有什么可指责的,毕竟她是弱者。可是,对于其他住户而言,也是冤枉的:一只狗只能有一个家庭是其主人,这只狗到底是谁家的?谁的责任就应该谁承担。

  从既往发生的此类事件来看,如果找不到狗的主人,这些住户承担经济赔偿的可能性几乎是100%.因为,前有车后有辙。全国各地都发生过类似的事件,每一次打官司的时候 ,最终的结局都是“弱者胜利”。正如律师依据法律说的那样,想不赔偿就必须证明“狗不是自己的”。可是,如何证明“狗不是自己的”?

  问题在于,如果“楼上掉狗砸瘫人”依然是 “大家共同赔偿”,那么事实上也是不公平的。正如很多住户说的那样:这只狗根本不是我们家的;还有住户说,我们家从来就没有养过狗。就是的呀,造成“楼上掉狗砸瘫人”结果的只能是一个家庭,一只狗不可能被所有家庭养着,而且很多住户“从来就没有养过狗”,显然可以排除在外,让“从来没有养过狗”的住户也做出赔偿,明显不公平。

  这起“楼上掉狗砸瘫人”事件,其实更该关注的是如何寻找狗的主人?按照城市养犬规定,所有的犬只都必须是登记备案的,如果登记备案是到位的,是没有遗漏的,找到狗的主人也不是不可能。再说了,还应该进行走访。依据狗的品种、颜色、外貌,找到是谁家养的也并非没有一点可能。毕竟,这栋楼的住户里,不可能都养殖相同品种的狗,也不可能都养殖相同大小、颜色的狗。最起码在判决的时候,应该将“从来没养过狗”和“没养过相同品种狗”“没养过相同颜色狗”的家庭排除在外。

  想起某地为了加强犬只管理,而推出的新的举措,犬只登记的时候,会采集DNA等相关信息,以便在犬只肇事的时候,能够找到狗的主人。我想,这样的做法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

  按照律师的说法“不能证明狗不是自己的就要赔偿”。尽管说这符合法理,但是却不符合情理。“楼上掉狗砸瘫人”,别再让整栋楼居民背黑锅了。毕竟这不是最公平的司法选择。就像一个是是杀人嫌疑人,难道他不能证明“自己没杀人”,就认定“他杀人了”吗?

  文/郭元鹏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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