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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大队长涉毒”再敲权力监管警钟
文章来源:红网  发布日期:2019-04-08

4月5日,江西永丰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近日,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件,包括原永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长胡某在内的江西、福建籍多名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这是永丰警方首次公开证实禁毒大队长胡某涉案。胡某是充当保护伞还是系制毒工厂同伙,警方未予以明确披露。(4月5日 中国青年网)




  尽管警方的通报语焉不详,但并不妨碍公众对此事作出公正评判。不管涉案的“禁毒大队长”究竟是“同伙”,还是“保护伞”,都遮掩不了案件背后公权力“出轨”的本质,该案的曝光,也再次敲响了权力监管的警钟。




  公权姓“公”,特殊的政治属性注定了公权力不是任人随意拿捏的“橡皮泥”,必须且只能用于公共事务的处理。身为执法部门的一员,代替人民行使公权力,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工作人员,都该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可惜的是,报道中的“大队长”,在自己的执法领域知法犯法、以身试法、顶风违法,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不必讳言,类似案例其实并不鲜见。媒体就曾报道过广西柳州原禁毒大队长充当涉毒人员“保护伞”被处理的案件,与此次发生在江西的案件如出一辙。此外,在其他执法领域,如交通警察执法上,媒体就曾曝光有罚单“年票制”“月票制”等问题存在。诸如此类,都反映出当下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或多或少还存在公权力监管失察失严的问题,给个别人员以权谋私开了方便之门。




  如何管住权力任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着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进行了修订完善,也出台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等约束监管机制,早就给各级党员干部指明了方向、划清了红线。但应看到的是,总有个别党员干部不能正确看待公权力行使问题,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歪念,栽倒在“有心人”的围猎、腐蚀、诱惑之下,最终成为一例例鲜活的反面教材,教训极为深刻。




  管好自己的手、用好手中的权,这是每名党员干部应有的正确权力观和职业操守,但个人的自律终归离不开严格的监管约束,以更加公开透明的过程监管来加强权力约束势在必行,尤其是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管、对单位领导干部规范用权的监管,亟需各地方政府不断细化举措、健全机制。只有当公权力的行使都被关进制度“笼子”、时刻接受阳光照射、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或许才能真正杜绝类似于“禁毒大队长涉毒”问题的再度发生。




  文/史俊逸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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