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大数据杀熟”,别止于“各说各的理”
文章来源:东方网  发布日期:2019-03-28

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大数据杀熟”。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的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显示:过半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网购平台、在线旅游和网约车等APP或网站大数据“杀熟”问题最多。(3月27日《北京晚报》消息一出,随即引得网友一片唏嘘。涉事单位去哪儿网、飞猪在线平台等,也随即作出回应,纷纷表示,不会利用大数据杀熟,绝对不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此情此景,说明一个问题,即从目前来看,对于“大数据杀熟”这件事,基本还是各说各的理,没有定论——消费者言之凿凿,这个可以有,在线服务摊手耸肩,这个真没有。结果多是说说而已,不了了之。

  在我看来,无论“大数据杀熟”是否真的存在、程度如何,但大数据完全可以用来“杀熟”,则是肯定的。正像网友所言,拿过的折扣、用过的满减红包,最后总得通过“大数据杀熟”的方式吐出来。这话或有偏颇,却是道破了一个老理:商家利益驱使,在宰客这件事上,线上线是没什么差别的。如果监管不到位,“杀熟”行为就在所难免,甚至自然而然。也因此,对于“大数据杀熟”这件事,不能止于“各说各的理”,而是需要以问题为导向,未雨绸缪,采取措施,加以规避。

  首先,对于是否存在“大数据杀熟”,需要细化《网络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技术备案等制度,使得消费者在面对可能涉及“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时,能较为方便地取证和举证,也方便商家自证清白,不至于双方各执一词。同时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商家证明其不存在此类行为。若商家拒绝证明或证明不成立,则应推定消费者的主张成立。

  其次,大数据“杀熟”具有隐蔽性,维权往往难以举证。因此应尽快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对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对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使用范围予以规定。比如对《价格法》中相关条款施以及时、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同时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相关实施配套条例,将大数据“杀熟”行为列入法律治理范围之内。

  此外,有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建立相应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进行全天候在线监管,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同时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企业存在通过大数据“杀熟”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不仅要对其给与行政处罚,还要将其纳入诚信黑名单。

  (编辑:喃喃)


友情链接: 集科网络 中国经济网 新浪财经 奇辉吊车 凯威 锐信 松兴 利源 鑫源 利源 鑫龙白乳胶 外婆桥 星辉 艾尔斯 三钢 敏仕达 佳得好 固兴五金 榕森 金业 立强盛 日钢美工刀 厨之福 庆兴 荣艺 达威 和洽厨具 美约电吹风 正兴 伟新合页 鑫龙防水 雅菲迪 东信 金彬 好家兴 新侨 鲁大师 铭自达 汇力 顶智易联 永汇雨鞋 鸿鑫瑞达 广东僚溪文化 博瑞可 恒冠 永晟五金 年年好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