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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捆绑消费”,实为变相“最低消费”
文章来源:东方网  发布日期:2019-03-28

民以食为天。国家统计局发布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餐饮收入实现42716亿元,首次超过4万亿元大关——餐饮消费成为国内消费市场的重要力量。尤其在广州,各地菜品应有尽有,从中国八大菜系到全球风味菜肴,都能“过关夺隘”,成就了“食在广州”的美誉。然而,记者发现,盛名之下,广州市部分餐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祭出的“捆绑消费”招数,让食客感觉被套路,心情大打折扣。(3月27日《羊城晚报》)

  早在2014年9月,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颁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对设置最低消费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可见,禁止最低消费,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而,令人尴尬的是,尽管相关管理办法出台了近5年,但最低消费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还穿上了“马甲”,让消费者频频中招。最典型的例证是,广州一些餐饮经营者实行“捆绑消费”,如点两份以上烤肉才能下单、坐窗边要饮贵12倍的功夫茶、不喝茶也要收茶位费等,实际上是最低消费的一种变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属于变相最低消费的“捆绑消费”,就是消费者来到餐饮服务场所,必须在最低消费额之上消费,不能自主选择消费金额、消费水平,不能“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均被剥夺了。可见,变相最低消费的“捆绑消费”,已涉嫌强制消费者过度消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既然变相最低消费的“捆绑消费”,属于霸王条款,餐饮企业就应该主动废止,消费者也应该坚决抵制,有关部门及群众更应该加强监督。同时,消费者遇到类似侵犯权益的行为,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作斗争,向消委会投诉,向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另外,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消费者一个公公平平、明明白白的消费环境。

  换言之,治理变相最低消费的“捆绑消费”,还须多管齐下。首先,应提高《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力,严格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或“捆绑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积极主动为节约用餐提供服务的餐饮企业,以及节约用餐的消费者,应给予褒扬和奖励。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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