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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拔干部,谨防“破格”变“出格”
文章来源:红网  发布日期:2019-03-2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曾几何时,党员干部晋升进位,一度以学历、年龄、资历论英雄,一些政治素养过硬,工作能力过强的党员干部,由于参加工作时间短、资历浅而被“拒之门外”,对提拔重用只能“望洋兴叹”,导致部分有抱负、想干事,愿干事的党员干部缺乏施展才华的平台。政治没奔头,经济没想头,生活没盼头,极大地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久而久之,一些党员干部便尸位素餐,逐步形成了一种“平平安安占位子、舒舒服服领俸禄、庸庸碌碌混日子”的不良风气。

  “为政之要,唯在得人;治国理政,关键在人。”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指出,对工作实绩特别显著,以及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党员干部可“破格”提拔,这是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继承优良传统基础上的再度出发,为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一线的党员干部树立了鼓励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传递了激励干事创业的强烈信号,赋予了新时代选人用人的丰富内涵,为如何选好党员干部开辟了“绿色通道”。这对在广袤的基层扎根奉献、忠诚履职、务实进取的党员干部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然而,凡事都具有两面性,新《条例》的出台为“破格”提拔党员干部树立了鲜明的选人用人导向,有利于导出一批具有好思想、好作风的干部队伍。但倘若“破格”提拔不遵循严格的选拔条件和程序规范,“破格”提拔就很有可能成为用人唯亲创造制度上的“便利”。因此,要避免“破格”提拔演变成“出格”提拔,还需对照《条例》要求,把相应的工作做好做实做到位。

  把好“提拔关”。“破格”提拔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对标《条例》要求,应该做到政治素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显著,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在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方面都能经得住考验,从而选拔出一批让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好干部。

  把好“考核关”。为防止“破格”提拔的干部在提拔之后便放任自流、不了了之,这就要充分用好考察“指挥棒”。党员干部“破格”提拔之后,要对道德品行、廉政情况、专业素养进行严格考察,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设置“破格”提拔的“观察期”,“观察期”内考核过关的党员干部才委以重任,“观察期”内考察不合格的党员干部要进行“回炉重造”或“打回原形”,以此确保“破格”提拔的党员干部来者能战、战之能胜、让人信服。

  把好“监督关”。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等。这为那些想通过“浑水摸鱼”,通过打“擦边球”方式获得“破格”提拔的党员干部架起了“高压线”,带上了“紧箍咒”。对此,有关纪检监察、人事管理部门要依照《条例》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对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的,一律不考察、不研究、不讨论、不呈报,对减少程序、颠倒程序、事后补程序的,要及时发现、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问责,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会蔚然成风。“破格”提拔党员干部 ,只有在“提拔关”“考核关”“监督关”三个方面盯住了“闸阀”,守住了“阵地”,才能为新时代党和人民的事业选拔出一批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注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动力”。

  文/刘继勇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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