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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名化“职业打假”,等于变相支持造假
文章来源:红网  发布日期:2019-03-19
在交易量巨大的电商“江湖”上,活跃着一群特殊的“打假人”。他们通过搜索关键词锁定“猎物”,收货后用“话术”来“套话”,进而采取举报、威胁等多种手段要求退款并索赔。近年来,这种特殊“打假”有“产业化”趋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职业打假人”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给一些地方的执法和司法带来了干扰。“‘职业打假人’以盈利为目的,这与消费者依法投诉,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存在区别。”(3月18日《人民日报》)

  这篇题为《“打假”变“假打”,“职业打假”竟成产业链》的报道,被诸多媒体广泛转载,令人心存疑惑:如此这般污名化“职业打假”,岂不等于变相支持造假?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批评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让人难以苟同。职业打假者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去打假,有利于从整体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凭什么还要求他们义务打假呢?因为打假以盈利为目的,就认为人家“目的不纯”,那么,作为大学老师、学院领导,薛副院长是否应该放弃所有工资、报酬,以此证明自己不忘初心呢?

  再说,与放任造假者践踏法律和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相比,让职业打假者在维护正义的同时挣点钱,人民群众怎么可能反对呢?积极喊打“职业打假人”的人,究竟站在谁的立场,维护谁的利益?

  报道称,有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职业打假”行为在让商家对网页广告宣传和产品质量方面有所警惕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很多参与者现在的行为,是打擦边球,通过投诉来牟取私利,甚至进行敲诈勒索。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当然不排除职业打假人有“敲诈勒索”之徒,但终究是少数,岂能因此而污名化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这就好比不能因为有少数坏老师、坏医生就妖魔化教师群体、医生群体一样。

  知假买假获得惩罚性赔偿,源于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最高法解释时说,“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从法律上首次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

  也就是说,法律一开始是支持“职业打假人”的。但从2016年开始,部分商家发起“反攻”,把职业打假人妖魔化为“恶意打假人”。之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职业打假人排斥在消费者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污名化和打压职业打假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打着什么旗号,都在事实上变相支持、保护了造假者,让法律的尊严和群众的利益遭到欺凌。这是一种“法向不法让步”的错误导向,是一种背离群众路线的错误做法,应该尽快得到纠正。

  文/李蓬国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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