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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罪错“问题少年”,“临界教育”箭在弦上
文章来源:红网  发布日期:2019-03-14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报告谈到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保护中的工作,表示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会同相关部门约束教育、严加矫治。(3月12日 《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接连发生,不时见诸媒体报道,已成为社会的“伤疤”。在公共舆论场上,或“一判了之”或“一放了之”的个案解决两分法,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罪错未成年人处置的关切。

  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又实施了较严重的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刑法虽明确规定“收容教养”制度,但2013年劳改废止后,该制度也名存实亡,多省份失去了合适收容教养未成年人的场所,部分省份连工读学校也所剩无几。

  应该看到,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存有漏洞,现行惩戒、教育机制未能全面覆盖罪错未成年人的各个年龄段。刑法应考虑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作出调整,适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确保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得到相应制裁。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判了之”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

  今年春节后,最高检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指出检察机关将深化未成年人检查工作机制,探索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等解决办法。其中,“临界教育”完善了对责任制度缺失的处置,为缓解低龄涉罪未成年人处境尴尬提供了新思路,被舆论热议,成为社会关切和改革期待。

  处置罪错“问题少年”,不可无计可施,也不能流于机械,“服法”“释放”二选一。司法教育应是多维度、多面向的,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其中一种。相比之下,临界教育在预防、矫治阶段均可发力:对于普通未成年人,加强前置性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和潜在危险因素;对进入检察程序的罪错未成年人,邀请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参与临界教育辅导,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帮助其认识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在错误面前望而却步,培养责任和法律意识。

  犯罪低龄化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等多因素造成的,临界教育也不是检察机关“单枪匹马”的改革,为确保教育、感化、挽救实效,还需家庭、学校、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审判机关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和团体综合施策、同步推进,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大网,不断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

  文/孔德淇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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