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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丢手机全车遭“搜身”, 尴尬该如何避免
文章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9-02-21
2月18日,陕西省汉中市一年轻女子乘坐公交时发现手机丢了,报警后警察没有找到手机,因怀疑小偷在车上,女子便对40多名乘客挨个“搜身”查找,结果仍未找到,还导致公交延误40多分钟。据乘坐该公交的乘客说,车上乘客为自证清白,几乎所有人都让她搜了,但也有人抱怨。最后还是没找到手机,该女子就对我们说“不好意思,耽误大家时间了”。2月19日,记者获悉,关于此事具体情况,警方正在调查了解。(2月20日《华商报》)

  梳理一些报道可知,乘客在公交车上丢失手机等物品后,对全车乘客进行“搜身”的事件并不罕见,且绝大多数乘客均表示愿意配合“搜身”。如2017年12月,抚顺一名女孩在公交车上手机丢失,报警后民警带着女孩询问是否能够接受女孩挨个搜身。民警强调,如果不同意,完全有权力拒绝,但乘客纷纷表示理解,并愿意接受女孩“搜身”。

  然而,此类现象无疑会给全车乘客带来极大不便和尴尬,且这种“搜身”是否完全合法值得商榷。因而,相关部门还是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强化执法力度,改进办案方法,改变这种即让失主尴尬也让其他乘客尴尬的局面。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讲,公民均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有证据证明公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没有证据证实公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则任何人不得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在程序上,任何人不得强迫公民证明自己有罪。这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以免让人陷入人人自危、需要自证清白的不安之中。

  由此可见,全车乘客,甚至是包括真正偷手机的窃贼在内,理论上均可以拒绝失主的“搜身”。然而现实中,要想理直气壮拒绝“搜身”,恐怕会让多数人感到为难——没有乘客愿意当出头鸟。公民没有自证清白的法律义务,但在类似公交车这种特定场所,乘客有协助查找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和“自证清白”的道德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即乘客理当协助公安机关查找失窃物品,指认犯罪嫌疑人。其次,在公交车这一特定场所,一旦有人失窃,全车乘客显然存在难以洗脱的嫌疑。那么,当失主而非民警提出“搜身”时,无论从同情失主角度还是从洗脱嫌疑角度,乘客都很难拒绝。

  也就是说,虽然搜查必须由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公民有权拒绝“非法搜查”。但全车乘客即便内心极不情愿“搜身”,却难以说出口。因为,一旦有人拒绝“搜身”,无疑将偷手机的嫌疑引向自身,背负道德压力和全车乘客的“瞩目”。即当别人都愿意配合失主“搜身”时,为何偏偏你不配合,难道“心中有鬼”?如此扯皮下去,还会浪费其他乘客的时间,受到责怪。

  那么,在这种人流量较大且流动速度快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让失主“搜身”就会成为极不情愿却又不得不配合的次优选择。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此类尴尬现象理当越来越少。譬如,当公交车及公交站台均安装有监控,当具有人像识别功能的“天网”到处覆盖时,执法机关应有足够能力和自信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而让其他人不再有“自证清白”的尴尬。

  (编辑:喃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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